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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 实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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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 深度解读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巩某的父亲与表姑从小感情很好,由于是亲戚一直不能结婚。后巩某的父亲身患癌症,其与巩某的表姑隐瞒真实情况办理了结婚登记,巩某父亲去世后不久,巩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其父亲与表姑的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巩某的父亲与表姑是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当属无效。

根据婚姻编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巩某在父亲死亡后请求法院确认其父与表姑的婚姻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对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解除。因此,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阻却事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应是绝对无效。一旦该婚姻关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一方原来依法享有的死者配偶的身份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与死者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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