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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才能揭露一方的恶意举债,人为制造共同债务的行为?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08-09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是争议很大的一个焦点问题,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着虚假债务现象。一些当事人离婚时,财产或债权并不多,但债务远远超过财产,无论是认定这些债务,还是否定这...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是争议很大的一个焦点问题,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着虚假债务现象。一些当事人离婚时,财产或债权并不多,但债务远远超过财产,无论是认定这些债务,还是否定这些债务往往觉得心里没底,因为很多债务都是亲戚朋友之间打的白条。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与现行法律规定有关联。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来看,它把债务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标准,虽然有利实务操作,却被不诚信者所利用。因此,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需判断此债务是否客观真实,如主张方提供的证据不足认定,则应否定债务的真实性。如债务真实性无法否定,通常会重点考虑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常规认定标准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a.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这是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的用途如何,也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b.夫妻是否共同享用债务所带来的财产利益。如果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负债的共同意思表示,但该债务产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则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双方以衣、食、住、行等方面为内容的生活。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为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继承或赠与而附随发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行使共同财产管理权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如修缮共有房屋、维修共有车辆所发生的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8、未成年子女因对他人侵权所负的债务。严格说,这类债务不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为,也不是夫妻所负的债务,但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有义务承担未成年子女所负的债务。

 

   综上,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产生原因、范围及标准在符合上述情况的时候基本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相反的是,很多人为造假产生的债务则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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